近日,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发布了《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年修订版)》《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年修订版)》的通知,对两项技术指南进行修订,同时废止相关2021年修订版本。
河南省重点行业与2021年修订版相比,变化如下
1. 行业适用范围扩展,例如
2、新增总体要求:
长期停产(连续停产超过 9 个月)的生产线、生产设备不纳入停限产计算;
3、VOCs监测监控要求:
①重点排污单位风量大于10000m3 /h的主要排放口安装NMHC在线监测设施;
②其他企业NMHC初始排放速率大于2kg/h且排放口风量大于20000m3/h的废气排放口安NMHC在线监测设施;
4运输监管优化:
5、放宽了对无锅炉/炉窑的小微涉气企业减排要求
即凡经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核认定为小微涉气企业的,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其他污染源已满足全社会减排量要求的前提下,可视情减少对小微涉气企业的管控。对于单一生产线企业,各省辖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采取区域统筹的方式,实施轮流停产减排。
通用行业与2021年修订版相比,变化如下:
1、细化通用行业绩效分级指标要求;
2、新增涉 PM、VOCs 企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要求(引领性指标)。
3、放宽涉锅炉/炉窑企业应急减排措施:视情减少对小微涉气企业的管控措施,对于通用行业中非燃煤、非燃油,污染物组分单一、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中无有毒有害及恶臭气体、污染物年排放总量100千克以下的小微涉气企业,由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核认定后,在黄色和橙色预警期间除移动源管控外,可不采取停限产措施。
4、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 年本)》限制类工艺或装备的不能参与A、B 级及绩效引领性企业评定,属于淘汰类工艺或装备的不能参与绩效分级评定。涉锅炉/炉窑企业同时有其他涉PM 或涉 VOCs 工序的,应分别对照评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