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政辰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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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2-08-01 16:29:57
专利复审、无效宣告
专利复审代理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服务范围:
1、提出复审请求
专利申请过程中,对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驳回决定》不服的,代委托人提出复审请求,并代为进行复审理由的撰写和/或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
2、复审答复
提出复审请求后,针对收到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的《复审通知书》,代委托人进行复审阶段的意见陈述撰写和/或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
无效代理
专利无效代理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服务内容:
1、请求方代理
代委托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开展证据分析、无效宣告理由撰写等相关工作。
2、证据检索
为提出无效宣告进行的专利性检索。
3、专利无效宣告-被请求方代理
针对无效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理由,代委托人进行意见陈述的撰写和/或专利文件的修改。
4、口头审理代理
代委托人进行口头审理的出庭和答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