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填报鉴定工作开始!(截止于:7月26日)
来源:政辰科技 查看量:417 发表时间:2024-06-25 15:18:42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发布关于组织开展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填报鉴定工作的通知 ,组织企业在网上系统开展项目填报鉴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填报时间节点要求

     已享受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请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规定,通过“河南省企业研发活动信息管理系统—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网址:http://qyyf.hnkjt.gov.cn/czbt,以下简称“加计扣除网上系统”)填报项目资料,加计扣除网上系统自2024年6月24日8点开通,7月26日18点关闭,关闭后系统原则上不再接收企业上传材料。根据往年情况,最后时段登录企业过多易造成网络堵塞,不能顺利完成申报,请企业及早登录系统填报。项目鉴定依企业需求开展,不作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前提。

二、做好项目组织填报

     各地科技、税务部门要尽快通知、组织企业填报上年度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研发项目,协助、指导、服务企业按照加计扣除网上系统要求如实准确填报上年度研发项目信息。所填信息应与向税务部门申报及企业留存备查的研发项目信息一致。各级科技、税务部门要畅通渠道,及时解答处理企业填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同时要注意问题整理,确保个性问题个性解决,重点问题“一企一策”,共性问题政策性解决,进一步优化完善各项工作流程。

三、项目转请鉴定内容及程序

       企业承担的省部级(含)以上研发项目,不需要鉴定;企业已鉴定过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再需要鉴定。对企业在系统填报的研发项目存在异议的,可由税务部门于8月8日前通过加计扣除网上系统转请至科技部门进行研发项目鉴定。各省辖市科技部门接到鉴定项目转请后,按照《河南省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暂行办法》等文件要求组织专家对研发项目开展鉴定。项目鉴定内容主要包括该项目开展的研发活动是否属于《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文件所称的“研发活动”。即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是指企业通过研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本地区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对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某项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新的材料、装置、产品、服务、工艺或知识等)。

  各省辖市科技部门采用专家判断法组织开展项目鉴定。鉴定专家应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实践经验,熟悉被鉴定项目的内容以及相关领域的发展状况。实际鉴定过程中一般由单数技术、科研管理领域专家组成鉴定专家组,采取网络会议或现场会议方式进行,必要时可组织现场考察。鉴定过程中,专家应恪守职业道德,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各自独立开展鉴定,对各专家意见以“一票否决”形式采纳,遴选专家严格实行回避制度。专家鉴定意见需在9月2日前通过原渠道反馈至税务部门。

  企业或地市级以上税务部门对科技部门鉴定意见有异议的,需在9月16日前通过系统转请省科技厅复核,复核鉴定程序参照异议项目鉴定程序执行。复核鉴定过程中,对需要企业补充完善资料的项目,应在科技、税务双方充分沟通基础上,及时通知企业在限定时间节点补充完善留存备查材料,最终鉴定结果由省科技厅函告反馈省税务局。省级科技部门鉴定为最终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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