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就开展省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和认定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 注意
申报企业对材料原件和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于弄虚作假的企业,一经查实,已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省级龙头企业资格,未经认定的取消其申报资格,4年内不得再申报。
建议取消的企业和新推荐的企业要经所在市级政府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形成正式文件于2024年8月14日前报送。
一、认定工作
(一)新申报的龙头企业必须具备《办法》中规定的基本标准。
(二)各地应本着“宁缺勿滥、严格标准”的原则,根据区域发展特点、绿色食品转型升级发展方向,将在推动乡村振兴和带农增收中发挥领军作用的企业推荐上来。各地根据监测情况,结合当地企业发展的真实水平,新推荐一批示范带动能力强的企业进入省级候补企业。
(三)各地在提出推荐企业建议时,需征求同级发改、财政、商务、人民银行、税务、供销合作社等部门意见并提供征求意见的相关材料(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时,应注明征询企业自2022年元月至今有无相关重大违规违法问题)。
(四)新申报企业要按照《办法》中申报省重点龙头企业的程序和要求准备相关材料。
二、监测工作
各地严格按照《办法》要求,本着“动态管理,优胜劣汰,可进可出”的原则对省重点龙头企业进行监测。
(一)监测范围
本次监测对象为《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农业产业化省重点龙头企业名单的通知》(豫政〔2022〕40号)文件中公布的农业产业化省重点龙头企业。
(二)监测程序和材料
省重点龙头企业向所在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监测申请,同时报送以下纸质材料:
1.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及履行社会责任情况(1500字左右)。
(1)说明企业经济运行情况、建设原料生产基地情况、企业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方式(对采取合作制、股份合作制的进行详细说明)、带动农民就业增收情况、带动脱贫户增收情况、为农户提供农业生产经营服务情况等;
(2)保障产品质量安全的责任情况;
(3)保障员工健康和福利的责任情况;
(4)保护环境的责任情况;
(5)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的责任情况等
2.企业经济运行情况表。企业认真对照《办法》第六条标准,填写附表1内容,对不达标的指标逐一做出说明。
3.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22年度和2023年度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报表附注等。相关会计报表必须由会计师事务所盖骑缝章,或在每页盖章。
4.县级(含)以上农业农村部门出具的企业带动农户情况说明2022、2023年企业带动农户数及增收情况、带动农户的利益联结方式等情况。跨地区带动基地的,由基地所在的上一级农业部门出具证明。
5.从事农产品加工或流通的企业提供通过订立合同、入股和合作方式采购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总原料需求量或销售货物量的情况,县级(含)以上农业农村部门予以盖章确认的证明;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的企业提供产品产销率的情况,县级(含)以上农业农村部门予以盖章确认的证明。
6.企业应享受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说明2022-2023年企业享受到的财政、税收、信贷、出口等方面的政策扶持情况。
填写《企业经济运行情况表》时,带动的农户数量应与证明材料显示的数量一致。如获得以下认证或荣誉,需附上证明材料复印件:获得“三品一标”认证,获得出口备案,建有专门研发机构,通过ISO9000、HACCP等质量认证。
7.更名企业。需提供的纸质材料:一是企业提出更名的申请报告,要说明企业更名原因、更名后的企业与原企业关系,更名后是否仍然符合省重点龙头企业标准;二是更名后的企业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三是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核准变更通知书等证明企业已经更名的材料复印件;四是企业资产变动情况说明;五是报送监测材料时使用的企业名称及企业公章,应与更名后的企业营业执照一致。
企业提供的纸质材料如果是复印件、扫描件、彩印件等复制件,应在复制件各页面加盖企业公章,或在材料上加盖骑缝章确保报送的复制件与原件一致。企业将以上材料按上述要求的材料顺序胶订成册后(勿用其他装订方法),报送市级农业农村部 门。
(三)监测结果和上报程序各单位在审查企业所报材料格式规范的基础上,严格对照相关标准进行审核,提出初步监测结果意见。附以下纸质材料:
1.省级龙头企业监测整体情况。一是合格企业的总体情况;二是对监测合格企业中单个不达标指标要逐一说明原因;三是对监测不合格的企业要说明建议取消原因。
2.企业更名情况。提出更名企业名单并说明原因。